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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出奇葩新法规,“小打小闹”全部无罪释放

最近看到加拿大新出了一条规定,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审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须在30个月内开庭审理。


而超过这些时长的都属于“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这个法规来源自2008年12月,BC居民乔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买卖毒品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提起诉讼。但因为检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乔丹的案子4年多都没有开庭审理。


乔丹的律师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法庭审判(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se has the right …. 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的规定,要求法院尽快审理,但先后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诉法院拒绝。


接着,乔丹将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Barrett Richard Jordan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称,乔丹等待开庭的时间确实过长,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乔丹的案子被法庭当场撤销,嫌疑人也被无罪释放。


因此,借助“乔丹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做出了这项规定。


所以,以后轻罪如果到达一定时间没有审理,结果都会无罪释放了...


因为这项规定的通过,还发生了一起杀人犯因案件拖太久,被释放事件。


2012年,安省青年Fouad Nayel被Adam Picard枪杀,但因为多种原因,案件拖延了4年都没开庭。乔丹判决生效之后,死者的父母眼睁睁看着凶手轻松走出法庭,无比崩溃。


其实,类似的规定在美国也有先例。


2014年,美国加州通过47号法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47),将一些原本属于轻罪的行为变成无罪,比如金额小于950美元的盗窃。


加州方面说,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缓解人满为患的监狱压力,同时为政府节省大笔经费。


不能保证国民利益的法律存在意义是什么,犯罪的人(无论大小)都能轻易被释放,那对于那些受害者有何公平之言,着实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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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kaiy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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