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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收入,移民美国也能免税!

“全球报税”是一个让富豪们听上去心惊胆颤的概念,在没有搞懂这个概念的含义前,它足以彻底打消许多高收入人士移民美国的想法。但是在国内的收入高,你就一定要向美国政府纳税吗?有哪些理由可以少交甚至免交美国政府的收入所得税呢?让我们一起看一看。


按照美国的税法规定,作为美国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每年把从“全球各地”取得的收入都诚实地向美国税务局IRS汇报。绿卡或者有条件绿卡(临时绿卡)生效的那一天就是成为美国纳税义务人的第一天。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每年的收入,不管是否在美国境内产生,都必须向美国税务局诚实汇报。但是要注意,这些不在美国境内产生的收入在满足一定境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是有相当大免税额度可以利用的。


夫妻每年共有约12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收入不用在美国纳税!


按照美国税务局IRS在2013年最新发布的《居住在海外的公民和绿卡居民纳税规则》第四章规定(Publication54  Tax Guide for US Citizens andResident Aliens Abroad, Chapter 4),如果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别国(中国)长期工作或者在一年的365天中在别国(中国)境内住满330天,那么在该国(中国)产生的主动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佣金,专业技能收费,小费,不包括公司分红,银行利息,投资回报,赌博赢利,离婚赡养费,社保福利金,退休金和年金)中有上限相当于97,600美元的收入可以免交美国收入所得税。


对夫妻共同报税的家庭来说,就有两倍于以上数额,总计195,200美元的境外收入可以在美国免税。这就是说,如果按照1:6.25的汇率计算,夫妇两人在国内收入没有达到1,220,000元人民币,可以完全不需要向美国缴纳任何收入所得税。


在国内已经缴纳的收入所得税税额可以不用再向美国纳税!


按照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1986年开始生效的中美两国互免双重税协议(《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十二条“消除双重征税”第二款规定,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已经在中国缴纳的收入所得税的税金可以从收入中去除,无须再向美国纳第二次税。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已经取得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来说,已经在中国缴纳收入所得税的税金部分完全可以从收入计算中去除,无须再向美国纳税。在去除这部分之后的净收入中,夫妻每人每年大约仍有以工资奖金为主要类型的60万元人民币国内产生的收入无须向美国缴纳收入所得税。


这里出一道计算题:如果夫妻两人都拿到美国绿卡,但因为工作原因长期生活在国内,如果过去一年中两人在国内的工资奖金收入加在一起为150万元,两人已经在国内缴纳去年的收入所得税共30万元。按照1:6.25的汇率,请问他们夫妻两人缴纳完中国的收入所得税后还需要有多少收入需要向美国纳税?


标准答案是“一分钱都不用交”。夫妻两人总共150万总收入由于已经在国内缴纳了收入所得税共30万元,这30万元可以从总收入中减去,因此用于计算美国纳税的收入就减到120万元了。由于这对夫妻长期在国内工作和生活,按照1:6.25的汇率,他们还有总共1,220,000元的每年免税额度可用。由于剩余的收入金额已经少于免税额度,因此这对夫妻完全无须向美国缴纳任何收入所得税。


以上的例子中这对夫妻尽管最终无须向美国政府纳税,但作为美国的纳税义务人,他们还是必须在纳税到期日之前积极填写好税表,向美国税务局IRS汇报关于收入的具体数据。按照美国税务局IRS最新发布的《居住在海外的公民和绿卡居民纳税规则》第四章规定,如果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别国(中国)长期工作或者在一年的365天中在别国(中国)境内住满330天,那么该纳税人每年在别国的住房开销(租房等相关花费)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从美国纳税收入的计算中获得减免。但这一部分的计算相当复杂,也涉及到一些争议性概念,在这里就先不介绍了。


如果在国内的收入过高,最高免税额度无法涵盖全部收入,超过的部分是需要向美国纳税的。不过美国税法体系中还有一系列策略和方法可以更大幅度减免实际纳税 额,保障收入,但需要事先更早规划以及更复杂的法律服务支持。同时,这些高级避税措施往往也和资产保护,遗产规划,投资方案的选择及慈善捐助等相结合,具 体的内容投资人可以寻求有资质的理财顾问或者律师进行咨询,以便尽早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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